辽宁中科检测有限公司

 

辽宁中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

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

 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,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,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,调查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,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,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,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,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。

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规、科学合理、独立客观的原则。

 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包括:

  • 污染物性质鉴定,主要包括固体废物、危险废物、 有毒物质、放射性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鉴定,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以及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废物致植物、动物损害鉴定评估;
  • 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,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造成河流、湖泊、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;
  •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,主要包括因环境 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造成农用地、建设用地等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;
  •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,主要对动物、植物、微生物等生物资源和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等生态系统,以及因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生物资源与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鉴定评估;

 

  根据鉴定评估需要,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包括:

  • (一)调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事实;
  • (二)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类型;
  • (三)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;
  • (四)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;
  • (五)评估生态环境恢复的可能性,制定恢复方案;
  • (六)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;
  • (七)评估生态环境恢复效果。

  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《司法鉴定许可证》,并在其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工作。

  国务院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水利、农业农村、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,可以在其获得推荐的鉴定评估类别内从事相关鉴定评估工作。

 

辽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-辽宁中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

 

 

 

收藏